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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语境下的危险要件研究——以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出发

发布时间:2024-02-24 10:34
  观察我国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可以发现我国刑法正在向风险刑法迈进。而在风险刑法的安全预防取向指引下,危险要件逐渐在条文中缺失。危险的缺失引发了关于危险构成要件地位的讨论。但危险在条文中的缺少并不代表危险丧失了构成要件地位,对法益的危险仍是成立犯罪的最低要求。对此,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危险的构成要件地位及当前刑事立法的危险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说明危险缺失的现实与引发的争议,并明确本文对此问题的基本立场。在风险社会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向风险刑法推进,引发了危险的构成要件地位的争议,学界对此产生了危险必要说与危险不要说的对立。本文坚持危险必要说。第二部分,批驳否定危险构成要件地位的风险刑法理论。风险刑法理论试图以风险社会理论为理论依据,说明危险已丧失构成要件地位。但风险刑法理论对于风险社会理论的认识错误导致其本身存在问题,无法合理说明危险已丧失了构成要件地位。第三部分,危险的构成要件争议实质是违法性理论的争议,应当明确结果无价值之立场,坚持危险的构成要件地位。危险构成要件的争议实质是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两种违法性依据之间的冲突。基于法治国建设的需要、刑法理论之自洽以及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结果无价...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风险社会下危险要件的地位争议
    1.1 刑事立法的危险表述缺失
    1.2 对危险要件的构成要位地位争议
        1.2.1 风险刑法理论出发的否定说
        1.2.2 坚持危险构成要件地位的必要说
第二章 对风险刑法理论的反对
    2.1 风险社会理论之明确
        2.1.1 风险社会之形成
        2.1.2 风险社会之内涵
    2.2 对风险刑法理论的反驳
第三章 危险要件的构成要件地位之肯定
    3.1 危险要件地位争议的实质理清
    3.2 危险要件必要-结果无价值论的选择
        3.2.1 实现法治国建设的必然选择
        3.2.2 有利于实现刑法理论的自洽
        3.2.3 宪法的人权保障要求
    3.3 些观点的谬误理清
        3.3.1 对反对风险刑法理论观点的理清
        3.3.2 对违法性二元论的否定
第四章 风险社会语境下的危险认定
    4.1 对抽象危险说的认定方法否定
    4.2 行为类型出发的危险认定
        4.2.1 预备行为的危险认定
        4.2.2 帮助行为的危险认定
        4.2.3 危险行为的危险认定
第五章 对危险认定的其他问题回应
    5.1 对分则立法模式的回应
    5.2 对精神化法益的回应
        5.2.1 与法益理论的矛盾
        5.2.2 缺少人本理论的法益观
        5.2.3 不当扩大刑法的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本文编号:390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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