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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72条“不抵触”原则探析

发布时间:2024-01-25 19:39
  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中央集权的观念曾经根深蒂固,反映在立法上,中央立法机关往往事无巨细地为地方立法。这种立法模式虽能发挥“顶层设计、谋篇布局”的作用,但也难免限制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与创造力。为了适应地方法治发展的需要,中央立法机关逐步将立法权下放。《立法法》第72条关于“不抵触”的规定,就反映出了这种变化。《立法法》第7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该条对“不抵触”原则的规定,虽然适度放宽了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现行《立法法》对于“抵触”的界定过于笼统,学界对“抵触”的界定亦未形成通说,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实践过程中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因此,地方立法机关或持审慎态度,凡事都必须要有中央立法作为依据,对上位立法以及相邻省市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照抄照搬,缺乏地方特色;或者对突破上位法的行为置若罔闻,大兴地方保护主义,有违法治相统一原则。上述问题亟待解决,而“不抵触”认定标准作为问题解决的关键将是本文探究的重点。首先,应对“抵触”的概念...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抵触”概念辨析
    (一)“抵触”的多重涵义
    (二)“抵触”与“不一致”的辨析
    (三)“抵触”与“越权”的关系
二、“不抵触”调整范围的界定
    (一)地方政府规章不应在“不抵触”调整之列
    (二)部委规章应纳入“不抵触”的上位法范围
    (三)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规制定权限
三、“抵触”认定标准的理顺
    (一)法律规范中“抵触”的表述
    (二)司法实践过程中“抵触”的界定
    (三)“抵触”认定标准的提出
四、“不抵触”原则落实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一)“不抵触”原则落实的现实困境
    (二)落实“不抵触”界定标准的基本思路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88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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