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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心主义”与我国公司立法

发布时间:2023-11-26 16:54
  公司治理模式影响着公司运行效率与营利目的的实现,一直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广泛关注。考察各国公司法,“董事会中心主义”已为多国公司立法确认,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而我国公司法所体现出的仍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如此规定不仅与世界潮流脱节,而且不符公司现实发展情况。本文从“董事会中心主义”本身入手,在分析“董事会中心主义”价值的基础上,指出“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是世界趋势。结合我国立法与实践,本文提出我国立法也应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确立董事会的独立地位,赋予董事会广泛的职权,优化董事会内部结构,通过合理界定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力范围来加强对董事会权力的监控与制衡,确保董事会能更好地发挥其核心作用。

【文章页数】:6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董事会中心主义”释义
    第一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表达
    第三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对应装置
第二章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生成
    第一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形成背景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价值分析
第三章 董事会在我国公司立法及实践中的地位
    第一节 公司法对董事会的界定
    第二节 我国公司董事会的实际地位
第四章 “董事会中心主义”与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董事会核心地位的确立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配套制度安排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本文编号:386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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