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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立法中物权行为存立辨析

发布时间:2023-08-18 20:52
  本文旨在对于目前国内学界关于我国民事立法中究竟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提出独立的见解和论证,从而证明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一国民事立法中物权变动模式的采纳,将对于日常经济生活中无数的交易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进而与人民的福祉密切相关。而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采纳,在交易过程以及交易主体的权利保护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确立一种既满足迅速交易的需求,又能为国民大众所理解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每日发生的大量交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对于我国立法中究竟采纳了何种物权变动模式,以及是否采纳了德国民法上的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笔者以对物权行为理论流变的梳理为基础,回顾了罗马法上自“曼兮帕蓄”、“法庭让与”向“交付”的转变,日耳曼法时期的Auflassung对于不动产权利变动的影响,以及近代德国私法上物权行为理论得以确立的过程。同时,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即独立性原则、抽象性原则、以及形式主义原则进行了论述,指出物权行为在内容构成上应该包括物权合意和公示方式。在此基础之上,笔者首先对于物权行为论者认为《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承认了物权变动的条文进行了解释,...

【文章页数】:6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物权行为理论流变及定义
    (一) 罗马法时期的物权变动模式考察
    (二) 日耳曼法对后世物权行为理论形成的影响
    (三) 德国近代私法时期物权行为理论的抽象与形成
二、《物权法》制定前我国立法中物权行为存立辨析
    (一) 《民法通则》第72条中物权变动模式分析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中物权变动模式分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权行为存立辨析
    (一) 《物权法》立法历程回顾
    (二) 《物权法》第15条"区分原则"辨析
    (三) 《物权法》第139条所采物权变动模式分析
    (四) 《物权法》第187、188条关于抵押权设立问题考察
    (五) 《物权法》第106条中善意取得的物权变动模式考察
    (六) 关于《物权法》第142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属的规定·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84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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