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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犯罪构成及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3-06-18 03:08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环境犯罪日益增多,与此相对应的是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环境犯罪案件并未大量增加,因此加强在环境犯罪方面的深入研究已日益迫切。笔者从犯罪的构成入手对环境犯罪研究。 环境犯罪行为的主体理论中自然人可以作为环境犯罪主体无论在理论与实务中均无争议。法人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也得到了刑法理论和实务的普遍认同。对于国家环境犯罪,国家在理论上可成为其犯罪主体,在目前并不具有普遍的司法实践意义。 环境犯罪的客体在我国通例认为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但从环境犯罪的本质特征来看,环境作为人类整体和自然界各种生命共同生活的基础,一般环境犯罪的客体应该是环境权,而不仅是社会管理秩序。 环境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有过错责任理论和严格责任理论。但笔者认为坚持不适用严格责任,同时对犯罪主观提出一些想法。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不是主观要件的内容。对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一分为二,对环境被污染的结果以及环境被污染后所导致的结果,要区另对待。同时对环境污染犯罪可适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涉及环境犯罪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从环境犯...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节、环境犯罪概述
第二节、环境犯罪主体理论
    一、环境犯罪自然人主体
    二、环境犯罪单位主体
    三、关于国家能否成为环境犯罪主体问题
第三节、犯罪客体理论
第四节、环境犯罪主观方面
    一、主观环境犯罪构成要素及主要理论
        (一)、过错刑事责任理论
        (二)、严格刑事责任理论
    二、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三、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
    四、对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想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不是主观要件的内容
        (二)、对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一分为二
        (三)、环境污染犯罪可适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第五节、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环境犯罪的行为方式
    二、环境犯罪的客观形态
    三、环境犯罪因果关系
第六节、关于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新刑法的环境犯罪规定的进步性
    二、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
        (一)、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过多地注重对财产、人身的损害,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是以结果犯为处罚对象,缺乏关于危险犯的规定
        (三)、《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不尽科学。
        (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具有结构上的漏洞
        (五)、在罪名设置方面还有很多不足
    三、环境犯罪的立法对策
        (一)、拓展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确立生态利益为环境刑法的首要保护目标
        (二)、顺应世界环境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增加规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
        (三)、改变原有立法模式,走特别环境刑法集中立法与环境保护法律分散立法相结合的道路
        (四)、增加刑法保护的范围,设立新的罪名
        (五)、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设置资格刑,对单位环境犯罪适用非刑罚措施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83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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