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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的的波动化及其定位回归

发布时间:2023-05-11 00:24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到《刑事诉讼法》最终确立,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规定呈现明显的波动化:由一元化的"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到"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多元化并存,然后是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予提及,作模糊化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的的波动化导致了诸多理论弊端,也造成了一些实践困境。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该进行定位回归,将其立法目的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立法目的是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第二层次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宽严相济;第三层次的立法目的是探索推进实质性的控辩协商。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的波动化表现及其评析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波动化立法目的的理论弊端
    (一)违背了立法技术的规范要求,不利于指导司法机关的操作实践
    (二)导致学术研究的目标不明确、不具体,缺乏针对性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的波动化所导致的实践困境
    (一)实践中忽视了刑事诉讼程序法的独立价值
    (二)阻碍了控辩双方甚至法院之间的协商合作关系
    (三)不利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和实体规定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的的定位回归
    (一)第一层次目的: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
    (二)第二层次目的:保障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宽严相济
    (三)第三层次目的:探索推进实质性协商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13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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