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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及其立法规则

发布时间:2023-04-05 00:47
  目前,在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必然产物——垄断。一般来说,垄断是指经济垄断,即指经营者利用自己在市场竞争中所获得的优势地位,限制或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但现在危害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最大障碍并不是经济垄断,而是另一种形式的垄断——行政垄断。因此,建立与完善对行政垄断的立法规制体系迫在眉睫。 对于行政垄断的认识,理论界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特别是对于行政垄断概念的认识。笔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对行政权、公共事务管理权的滥用或超越,限制或排斥合法竞争的行为。这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立法部门、相关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旨在规制各种垄断的立法及规定本身还存有一些问题,诸如:立法形式散乱、内容存有缺陷;反垄断执法机关不具有统一性,且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等;以及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对于一个行政垄断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当前,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行政性强制联合限制竞争、一定范围内的政府定价以...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 行政垄断的概念分析
    (二) 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表现及危害性分析
    (一) 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
    (二) 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三) 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分析
三、行政垄断的立法规制
    (一) 立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
    (二) 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三) 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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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8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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