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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务派遣赔偿补偿制度探微——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三个劳务派遣赔偿认定案件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3-10 04:37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以专节的形式作出了详尽规定,早先无法可依的劳务派遣制度终于在现行法中找到了应有的归宿。然而司法实践中,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中,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却变得模棱两可;劳动时限计算对"非因本人原因"的单位变化以及职业病合意离职效力认定等问题在实践中也出现模糊。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三个劳务派遣赔偿案件为视角,对我国劳务派遣赔偿补偿制度实际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以求对中国劳务派遣赔偿补偿制度探微。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现行劳务派遣赔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二) 合同合意对抗效力问题
    (三) 损害赔偿中劳动时限计算问题
    (四)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五) 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六)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范围问题
二、从候宏军案看赔偿责任承担与劳动关系
    (一) 工资差额即相关赔偿问题
    (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
三、从张传杰案看损害赔偿中职业病合意离职效力
四、从包利英案看损害赔偿中劳动时限计算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2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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