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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这样安排年休假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3-05-13 20:46
  <正>一、案情简介张某自1992年2月到某公司工作。2014年12月9日至23日张某经批准休年休假15天,但由于期间的13日、14日、20日、21日为正常双休日,张某认为年休假不应包括正常休息日,遂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971.49元。而该公司则称,张某在2014年12月22日曾通过电话告知其部门领导,称年休假不应包含正常休息日,需要继续补休,该领导也电话同意了。因此,张某直至同年12月29日(星期一,其中27、28两天是双休日)才正常上班,张某实际已经补休了3天(即24日至26日)。因此,张某2014年度年休假实际只少休息了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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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评析
    1. 争议焦点
    2. 点评
三、启示与思考



本文编号:3816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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