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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研究——以某通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纠纷为例

发布时间:2022-05-08 15:17
  竞业限制制度在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经营者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达到限制劳动者离职后行为的最终目的,此已成为经营者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手段。然而,此种限制对劳动者的正常就业与生存具有极大的威胁,若使用不当,易成为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工具。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主体、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竞业限制相较于西方国家发展较晚,现行规定下仍存在各种不合理之处。本文从"某通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入手,结合案件基本情况、裁判意见以及争议焦点,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问题,对与效力问题有关的主体、范围、期限以及经济补偿方面展开具体分析同时提出合理性建议,进一步对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进行探索。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某通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介绍
    (二) 裁判意见
    (三) 本案争议焦点
二、竞业限制的概念解析
    (一) 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
    (二) 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
三、某通公司与陈某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一) 主体分析
    (二) 范围分析
    (三) 期限分析
    (四) 经济补偿分析
        1.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2.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四、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合理性建议
    (一) 主体的合理性
    (二) 范围的合理性
    (三) 期限的合理性
    (四) 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及数额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竞业禁止的法益冲突及其衡平原则研究[J]. 翟业虎.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5)
[2]正确认识竞业禁止制度[J]. 冯彦君.  中国劳动. 2005(12)



本文编号:365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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