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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岗位职工是否应当“同工同酬”?

发布时间:2022-05-06 20:03
  <正>一、案情简介安某于2013年11月14日入职某印刷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安某离职后,因其在职期间,曾替岗工作,与所替岗位的员工崔某工资差额较大,要求公司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自己的工资进行补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发给安某的工资并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故对安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案例评析1.争议安某与崔某是否应当"同工同酬"?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案例评析
    1. 争议
    2. 点评



本文编号:36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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