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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探析

发布时间:2022-02-24 16:15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六种情形,但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显属立法漏洞。实践中,司法判决对此问题也是莫衷一是。针对第39条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使期间存在立法上缺位的情形,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立法例,借鉴其有益经验,提出解决现实困境的三点措施,即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选取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或参考性案例,确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以期为未来修法提供一些智识上的参考。 

【文章来源】: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8(04)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困境
    (一) 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二) 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二、确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内的必要性
    (一) 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 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行使权利
    (三) 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三、境外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行使期间的立法考察——以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为样本
    (一) 我国台湾地区
    (二) 德国
    (三) 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四、对完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行使期间的建议
    (一) 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
    (二) 选取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或参考性案例
    (三) 确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修法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完善[J]. 朱军.  法学. 2017(09)
[2]指导性案例:公共政策的一种表达方式[J]. 李超.  法律适用. 2014(06)
[3]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J]. 王怀欣.  中国劳动. 2012(09)
[4]走向独立社团:中国工会发展之进路选择[J]. 蔡金荣.  行政法学研究. 2009(03)
[5]论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J]. 姜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6(03)

硕士论文
[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实证分析研究[D]. 蔡琳.复旦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64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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