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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中被申诉情况

发布时间:2014-07-27 11:10

  中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中被申诉情况
  自加入WTO以来,已有22起针对中国发起的争端解决案件。在这22起案件中,除5起尚在进行磋商或专家组调查,1起中国胜诉外,其余均为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裁定中国败诉,或各方经磋商后达成协议,中国接受申诉方的要求(详见表1)。这些案件涉及与进出口有关的国内税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文化产品管理、新闻与信息管理、原材料开发利用与出口、金融服务等体制,以及某些补贴和反倾销措施。磋商结果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表明,中国在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与汽车零部件进口有关的税收、与鼓励出口有关的某些退减免税、出口名牌补贴、知识产权保护和海关产权保护的某些规定、文化产品的进口管理和金融服务的某些体制方面存在着不符合WTO规则之处。在磋商解决或专家组及上诉机
  WTO成员的被申诉次数越多,大致可以说明其未遵守WTO规则的情况越多。但需要注意的是,从理论上说,一个WTO成员的进口量越大,可能出现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范围就越大,笔耕论文,可能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范围也越大,需要自主解释WTO规则的范围就越广泛,因而被其他WTO成员申诉其违反WTO规则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样,一个WTO成员的出口量越大,可能出现直接或间接补贴的范围就越大,需要自主解释WTO规则的范围就越广泛,被其他WTO成员申诉其违反WTO规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为了扣除因对同一WTO规则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被申诉情况,达到确定中国未遵守WTO规则的行为是否处在合理水平的目的,在比较工作中,不能直接以被申诉次数来进行测量,而应该以各国/经济体的被申诉次数与年均进口和出口贸易量之比作为指标。
  应当指出,由于WTO的某些规则含义模糊,各成员会根据自身的解释来转化实施规则,所以经争端解决后被发现国内体制中有不符合WTO构作出裁决后,中国已经或将要调整上述与WTO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之处,并不能说明中国表现出有意违反WTO规则的倾向,其未遵守WTO规则的行为可能是缘于对WTO规则下同一义务规定的不同理解。
  不同成员对WTO规则的同一义务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是产生争端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这一客观原因的存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都曾多次被申诉到争端解决机构,并经磋商承认或经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裁定,其相关国内体制与WTO规则不符。因此,实质性问题在于,中国未遵守WTO规则的行为是否处在对同一WTO规则有不同的理解所能解释的合理水平?为弄清这一问题,需要对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争端解决机构中被申诉的情况进行比较。
  通过对数据的整理和计算发现,中国的被申诉次数与年均出口量之比、被申诉次数与年均进口量之比、被申诉次数与年均进出口总量之比分别为O.0023、O.0027和0.0013,低于美国、印度和南非,高于欧盟、日本、加拿大和巴西(详见表4)。与8个国家/经济体的平均值比较,中国的被申诉次数与年均出口量之比低于平均值O.0027,被申诉次数与年均进口量之比略高于平均值O.0022,被申诉次数与年均进出口总量之比也仅略高于平均值O.0012。这说明中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中被申诉情况所反映的未遵守WTO规则行为,处在对同一WTO规则有不同理解所能解释的合理水平上。
  通过转化实施WTO规则的立法实践,中国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等与WTO协议相关的主要法律领域实现了与WTO规则一致或基本一致。中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中的被申诉案件及其裁决结果表明,中国在相关国内体制上与WTO规则有所抵触。为遵守WTO规则,中国已完成或着手进行了调整工作。通过与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争端解决机构中被申诉情况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中国虽有未遵守WTO规则的表现,但并未表现出有意违反WTO规则的倾向,其未遵守WTO规则的行为,处在对同一WTO规则有不同理解所能解释的合理水平。
  WTO规则的精确性高于一般国际协议,但仍为其成员留有较多的自由解释空间。在争端解决机构没有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很难判定某个WTO成员的政策和行为是否违反WTO规则。这对直接以遵守的定义来评估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造成了困难。由于难以进行直接评估,本文结合国内立法对WTO规则的转化实施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中被申诉情况两个方面的依据,对中国的WTO规则遵守状况进行评估。
   

 



本文编号: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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