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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与合同效力认定间牵连关系探析

发布时间:2024-04-25 05:08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与权力划分,与担保合同效力没有直接关系;《合同法》第50条仅能判断越权代表行为之效果归属,也不能作为合同效力认定的直接依据。担保决议形成程序如何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在两个法条之间并不明晰。公司担保行为区分为内部的决议行为与对外的担保合同,决议行为属意思形成行为,决议瑕疵与不成立均指向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基于利益平衡之考量,应当承认决议在特定情境下的外部效力,课以第三人形式审查义务,确立相对人善意的客观判断标准。相对人非善意又未达恶意串通致使合同无效情形时,可类推无权代理制度赋予公司追认之权利,同时应强调相对人因非善意不能享有撤销权。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决议与合同效力之分离:决议形成程序与内部权力划分
    (一)《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对象
        1.规范决议形成程序。
        2.内部权限划分。
    (二)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
二、决议与合同效力之牵连:决议的外部拘束力
    (一)决议瑕疵外部拘束力的来源
    (二)外部拘束力的作用方式:第三人审查义务
        1.对是否存在决议进行审查。
        2.对决议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进行审查。
        3.无需对决议的真实性、决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三、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越权行为的效果归属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的法律效果
    (三)合同效力的判断路径
四、对《公司法》第16条的修正
    (一)《公司法》第16条法律效果规定的缺失及内在矛盾分析
    (二)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未明确
    (三)决议制度的缺失
        1.决议与法律行为分离。
        2.增添决议效力归零时的法律后果。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6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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