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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经济法在低碳经济环境中的变化

发布时间:2014-07-13 09:25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注重对能源高效利用、能源开发,以其低能耗、少污染、少排放的特点受到人们青睐。
  它的出现是为了应对能源、环境、气候发生的改变,其对能效的利用、能源改善和先进能源结构让人们看见未来经济环境和平共处的无限可能。其目的不仅仅关注气候变化,其新时代的变革意义早已渗进全球发展的各个层面,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经济法也必须适时改变适应时代的进步。
  一、国际贸易法与低碳贸易
  (一)低碳贸易发展现状
  当下为有效缓解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环境改变,所新生出的新型低碳经济形态,已经说明环境与经济俨然变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国际贸易中,新的政策不断推出,碳标签、碳足迹等都成为新贸易体制下的衡量标准,国际贸易法也在新形势下不得不做出些改变。
  碳标签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它是一种新型的标注方法,就是将产品的生命周期中所有的碳排放量预计出来标明出来。碳足迹越大,产品整个消费周期排放二氧化碳的量就多,对全球变暖的危害就越大,这些消费者都可以在产品的标签寻见。
  在欧美就可以在许多超市中找到碳标签。以英国为实例,2007年起英国最大的tesco超市就将碳标签加在其7万多种商品上,以供有环保理念的消费者通过碳标签挑选到适合自己的商品。与此同时,英国也积极加入环保行列中,以碳基金的方式将碳标签推广到中小企业中。目前,美、日、法、韩、等国正在积极推广碳标签。
  (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与低碳贸易
  众所周知,国与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往来应采取非歧视原则,低碳贸易的出现则放缓了其自由贸易的进程——碳标签的出现成为了低碳贸易经济中新的壁垒,影响着非关税贸易政策,甚至影响到产品的制造与供应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关系,从而自由化进程放缓。由于发展中国家不具备准确测量碳足迹的技术,不得不在贸易中被迫购买低碳技术而至失去成本优势。而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以垄断高端科技为核心,本文由收集整理在破坏国际贸易自由的同时,也体现出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这不仅仅没有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达成的在气候变化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无视WTO的基本原则。在国际自由贸易领域中,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不仅为发达国际提供初级产品加工,而且还承受着发达国际用碳关税和碳标签所构成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冲击,使国家之间的歧视日益严重。
  (三)国际贸易法的变革趋势
  国际贸易正向着倡导低碳经济、开展低碳贸易的方向发展。而贸易自由与低碳理念的冲突则完全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法的变革来调节。第一,在《京都议定书》后,发展中国家对于减排的责任明确,而发达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先进的环保技术进行垄断,其中就包括以专利或技术的名义。发达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承担起碳减排的责任,以“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与发展中国家相处。积极地向发展中国际转让低碳技术,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健康地向低碳的经济模式型转变,进而发展中国家在外贸经济模式中的地位将得到改善。第二,在发达国家国内立法时,对于涉及到低碳贸易的法章,应放缓其高标准的推进进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给发展中国家留些空间,并不以此为借口垄断技术,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第三,借助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法规,让低碳贸易逐渐转变为国际贸易的核心,不仅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也会渐渐受益。
  二、国际投资法与跨国低碳投资
  跨国低碳贸易投资时国际间利用投资发展低碳的方式,这其中既有来自本国对外的投资,也有国外对内的投资。如今碳投资热点倾向于循环利用、能源再生和环保产品的制造三大方向。
  低碳经济的发展对国际投资法产生的意义何在,以我国为例,大量三资企业的入驻,加剧了环境破坏,这都是因为其大多以加工贸易为主,加之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注重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经济利益。国内立法也被包括在国际投资法之中,发达国家普遍遏制国内碳排放的加剧,通过各种各样地措施,比如说碳税政策、碳排放交易机制、对高能耗企业地整改和遏制等等。而发展中国家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利用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必不可少,但同时也应提高其入驻标准。一、阻止发达国家高碳排放量企业入驻国内,禁止碳污染的转移。二、鼓励并支持高洁能源、新型能源新型低碳材料企业地进入。三、争取高新能源外商企业入驻,给予其优惠,并积极吸收其节能减排、制造新型能源的技术和方法,减轻因经济而给国内带来的环境压力。改革后的国际投资法势必在低碳经济的影响下,鼓励对外谈投资抵制对内碳污染转移。这也必将改变我国旧式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消除对外贸易中隐藏的碳污染,减轻国内行业失衡度。
  对于资本输出国也不能仅仅使用道德制约,各国应以多边条约为彼此约束,进行绿色的贸易投资,使发展中国家不再是发达国家的碳污染排放国。
  三、国际金融与法碳金融
  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指出了三个提供碳排放交易的市场体制:国际排放交易,是指发达国家间利用制定机构减排;联合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间相互帮助减少碳排放量;清洁发展,这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机制,指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减排工作、完善减排流程、改进减排技术。其目的在于明确温室气体交易中大体方向和各个国家在其中的职责。也说明国际碳金融市场在逐渐繁荣,各项体制得到完善。
  国际碳交易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基于项目的交易和基于配额的交易。简单来说这是一个分配和买卖碳排放量的机制。以欧盟为例,早在2005年1月1日就启用了其碳排放交易体制,即在预估本国的排放量总量后分配给国内指定单位排放权,如果其碳排放量低于预估值,也就是还有剩余的碳排放量,其剩余的碳排放量就可以用于出售,反之则需要购买。欧盟作为一个碳交易的先锋阵营将国际经济的形式融于低碳经济中,笔耕论文,使低碳经济有迹可循,内容逐步完善。其所存的低碳经济交易环境也完全是出于各个国家自愿,使碳交易有法律依靠。

本文编号: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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