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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发布时间:2024-02-15 05:53
  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过程当中的不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做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典型的职业责任保险,建立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之上,顺应了不断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的立法趋势。其目的在于帮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抵御他们面临的职业风险,同时,也为公司创设了一种良好的风险控制与内外监督机制,有利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存在的多元价值,美国丘博、中国平安两家保险公司强强联合,于2002年共同推出了我国首款董事责任保险。然而,截至目前,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发展了十余载,这种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日趋成熟、颇具市场潜力的保险产品,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并不容乐观。为何这种在发达国家被证明其价值的保险产品,在国内的保险市场上却并不受到欢迎呢?究其原因,董事责任保险毕竟是从国外引进的“舶来品”,在我国明显表现出“水土不服”症状。集中体现在董事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上:第一,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在制度层面上法律依据不足;第二,对确定责任范围的核心内容“不当行为”缺乏清晰的界定;第三,责任范围条款设计不适应我国的法律环境;第四,除外...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论文结构安排
第2章 董事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论基础
    2.1 董事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概念
    2.2 董事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法律特征
        2.2.1 以董事民事责任为基础
        2.2.2 一般仅限于职业过失行为
        2.2.3 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及财产
    2.3 明确董事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意义
        2.3.1 有利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抵御职业风险
        2.3.2 有利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完善公司的风险控制
        2.3.3 有利于促进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第3章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责任范围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
    3.2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存在的法律问题
        3.2.1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不足
        3.2.2 对“不当行为”缺乏界定
        3.2.3 责任范围条款设计不适应我国的法律环境
        3.2.4 除外责任规定设计不合理
第4章 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具体措施
    4.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4.1.1 增加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
        4.1.2 充实《保险法》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
        4.1.3 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中董事民事责任规范
    4.2 明确“不当行为”的界定
        4.2.1 职务行为的判定
        4.2.2 过失的判定
    4.3 制定符合国情的董事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条款
        4.3.1 公司存续期间的不当行为产生的责任
        4.3.2 公司清算期间的不当行为产生的责任
    4.4 除外责任的具体规定
        4.4.1 保险欺诈行为产生的责任
        4.4.2 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产生的责任
        4.4.3 破产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产生对债权人的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本文编号:389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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