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旅游组团社因他方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9-24 19:38
  现阶段,因其他方侵权而引发的组团社的责任主要有两种解决依据——《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文均简称“规定”),但二者在某些方面却存在很多分歧,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公共交通经营者是否属于履行辅助人范畴,二是非己方侵权时组团社应当如何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公共交通经营者是否属于履行辅助人范畴,应当考虑组团社是否与公共交通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该主体的性质与一般履行辅助人又存在诸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针对旅游领域的履行辅助人这样认为,“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已超出旅游经营者的控制能力和控制范围。”与此同时,仅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交通运营者才是旅游法所称的履行辅助人,不仅如此,从责任认定上看履行辅助人的范围也不应当包括公共交通经营者。一旦解决了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归属问题之后,那么当其发生侵权行为时组团社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处理的原理则迎刃而解。对于非己方侵权时组团社应当如何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当履行辅助人侵权时,由于组团社对其拥有选任、监督、控制的权利,并且从该履行辅助人的帮助而从中获益,依据危险控制理论与损益一致理论,此时组团社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又根据债的阶...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组团社因他方侵权承担责任所存在的问题现状
    (一)典型案例
        1.案例一:岳某诉抚顺北国旅行社侵权纠纷案
        2.案例二:沃某诉南京康辉旅行社与夹溪河漂流公司侵权纠纷案
        3.案例三:吾某诉上海欢天喜地旅行社侵权纠纷案
    (二)案例反映的问题
        1.公共交通经营者是否属于履行辅助人定位不清导致组团社责任分配模糊
        2.履行辅助人侵权组团社适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存在分歧
        3.无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侵权组团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规定不明
二、组团社因公共交通经营者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因公共交通经营者侵权组团社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1.判断组团社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明确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地位
        2.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属于履行辅助人
        3.组团社没有控制与监督的权利
        4.组团社没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二)因公共交通经营者侵权组团社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1.公共交通经营者是实施直接侵害的主体
        2.组团社的不作为对应相应责任范围
三、组团社因履行辅助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因履行辅助人侵权组团社应当适用严格责任
        1.依据危险控制理论组团社对履行辅助人的选择是对危险的开启
        2.依据损益一致理论组团社从风险中获益就应当对风险的后果负责
        3.组团社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符合替代责任之规则
    (二)因履行辅助人侵权组团社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依据债务阶层理论组团社与履行辅助人的债务属不同阶层
        2.依据主观目的共同理论组团社与履行辅助人并不具有共同侵权的合意
四、组团社因无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因无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侵权组团社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1.依据汉德公式组团社适用严格责任的预防成本超过法定标准
        2.安全保障义务设定的目的为组团社适用过错责任提供了依据
        3.因二者不存在契约关系组团社只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组团社因无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
        1.组团社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全部的原因力
        2.损害的发生相对于组团社具有不可预见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4862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84862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ad1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