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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监管化的逻辑审视

发布时间:2023-05-26 23:40
  金融监管政策正不断涌入司法领域,突破传统理论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限定,形成金融司法监管化的独特现象。社会各界多以私法自治为由,质疑和否定这一现象的正当性。殊不知,金融市场及其风险的独特性,早已超越传统私法的治理疆界,亟须金融法的独特回应,并要求将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法治的基本制度目标。与此同时,受制于金融立法的极度不完备性以及金融监管的相对劣势,金融司法求诸监管政策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由之路。至于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规范性构造,则包括:《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公共利益"而非"善良风俗"构成其法源基础;穿透交易主体的身份去识别金融风险;坚持"说理-抗辩"式的诉讼结构;将"合同性质"一并纳入违规交易的后果考量。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论
二、金融风险:传统私法难以承受之重
    (一)金融风险的独特性
    (二)传统私法的局限性
三、金融司法监管化:防控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一)金融立法的不完备性
    (二)金融监管的相对劣势
四、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规范性构造
    (一)法源基础
    (二)适用要件
        第一,金融案件缺乏成文法规则时,金融监管政策方可介入。
        第二,法官应负说理义务,尤其是在采用金融监管政策之时。
        第三,诉争当事人可以就金融监管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
    (三)不足与调适
五、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实例分析:名股实债
六、结论:认真对待金融司法监管化



本文编号:382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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