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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起源、特点及其之间关系

发布时间:2014-07-13 09:22

  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突破各种困难和障碍,发展的越来越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言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最近几年中,学术界又出现了这样的一些认识,就是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归属于行政法,或者认为它仅仅是民法、商法中的一部分,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很容易被混淆。下面就针对这样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的相关概念
  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划分,重点就在于各种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以及所采取的调整方法。在此基础上,要区分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就需要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各自所调整的对象以及所采取的调整方法。
  (一)民法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总称
  它同时对两种关系进行调整,一种是财产关系;一种是人身关系。但是站在总体角度上分析,它重点是对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也就是人们在占有、使用、交换、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不过,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其实并不都是通过民法这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的,还是需要通过行政法、财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进行调整。民法仅仅对其中基于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或者说只是对横向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也就是价值规律还属于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那一部分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交换关系是其主要包含的内容,除此之外,财产继承关系也是其调整的对象。
  (二)经济法是对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总称
  它主要对国家经济生活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的纵向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换言之,就是形成于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就是纵向的经济关系。例如,管理和被管理、监督和被监督、指令和服从指令等方面的经济关系。
  (三)行政法是国家制定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以及这些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财产关系也是其中所包含的调整对象之一。行政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完全是通过命令、管理、监督等行政方法实施相应调整的,也属于纵向的经济关系,例如,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过命令的形式将某些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调拨给其他机关、企业、事业使用。
  二、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起源及特点
  中国是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近代民法都起源于古罗马法。民法中的大部分制度是从罗马私法演变而来。古代法中,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重刑轻民,而罗马法则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典刑的民事法律,是民法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
  “行政”一词最早出现在顾炎武的《日名录》中,将前人的政事统称为“用人行政”。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一词来源于日本,日本为制订“明治宪政”,曾派人到各国考察学习。我国是将日本字形相同的“行政”两字引入中国,演变为今天的行政法而得以实用。
  《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其他国家一样,都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计划的管理而逐步形成的,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得以完善。在继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是民商法,民商法在逐步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才得以显现,如果没有民商法的发展,就不可能会有经济法的出现,经济法是民商法的一部分,之后才独立于民商法的。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则进一步促进经济法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是经济法微观管理和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来源。
  三、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刚刚出现不久的部门法,与有着较长发展历程的民商法、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存在交叉牵连,而且也存在特定独立的区别。
  (一)利益本位的区别
  这个区别是它们之间存在的本质性区别,以下各种区别其实都属于本质区别的各种体现。民商法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而公民、法人、其他各种组织都是个体中所包含的内容。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都可以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依据。民商法主要就是在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前提下,使自身的民商权利得到充分地保护。行政法的利益本位主要针对国家而言,通常情况,都是国家通过行政法使行政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在对国家管理秩序进行维护的基础上,结合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是授予行政权,笔耕文化传播,适当合理地干预市场经济,二是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规范,控制和监督行政权。而经济法的利益本位则是针对社会利益而言。
  针对法律的本位,因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利益也显得更加重要。不断提高的社会利益使整个法律体系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在此基础上,有一部分民法学者提出了“民法的现代模式”,认为其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具体的人格;第二,私人所有权的社会制约;第三,受规制的竞争;第四,社会责任。这几种表现都是正确的,这样的话,“社会利益”的提升对于民商法的重大影响就会得到全面地体现。但是,也提出了民法的“社会本位”观点,认为其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契约自由的限制;第二,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

本文编号: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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