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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背景下河南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4-07-13 09:22

  随着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署,全球对于气候变化的问题给与了足够的重视,目前许多国家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如积极促进可量化减排指标的形成,大力促进低碳甚至无碳可再生能源发展。近年来,我国高耗能产业逐步加速发展,随之的碳基燃料的排放总量也逐年上升,目前居全球第二位,由此中国成为“高碳经济”的典型代表,进而产生外交、生态、政治、经济等诸多问题。因此,在这个大背景下,研究绿色经济、低碳经济领域的法律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节能减排”背景下河南发展低碳经济的现状
  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社会变革的潮流,更是中国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2011年3月新华社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面对日趋强化地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目前,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以确保实现节约能源6.7亿标准煤等节能目标,我省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划。
  河南省是中原经济区的重要省份,人口占全国的1/13,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食基地,河南省能否发展腾飞可以说关系到整个中原经济区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度。近些年,河南地区的工业化进程快速发展,使能源需求快速增长,也增加了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仅就2010年的河南地区来说年,废水排放量位居本文由收集整理全国第五;烟尘排放量位居全国第四;氨氮排放量位居全国第三;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全国第五;工业粉尘的排放量位居全国第六;化学需氧量排放居于全国第七;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既要限制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又要加快经济发展,河南确实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总之,河南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进程中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1)河南的经济结构是重化工工业结构,支柱产业相对单一,煤碳、化工等传统行业占比重过大,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又加重了经济的高碳性,保持工业快速增长与节能减耗的矛盾日益突出;(2)河南地区围绕着发展低碳经济,应加强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但是目前我省仍存在低碳法律规制尚不够健全,有关低碳经济的地方性法律不够完善,尚未将发展低碳经济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等问题。
  二、“节能减排”背景下河南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低碳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不少,主要有:《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共计20余部法律,国务院颁布有30余部行政法规,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70余部规章。但是结合实践总体上来看,支持低碳经济的现有法律还不完善,政府机关的政策支持力度还有明显欠缺,配套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河南省地处中原经济区的重要战略位置,在响应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法律体制的实际情况,笔耕论文,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问题:
  (一)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制缺乏统一部署
  整体上看,我省对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制还没有确立统一的部署,有些机关、部门对环境问题还没有足够的重视,不会将资源的共生利用结合起来,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或者以罚代管,或者对高耗能和高污染企业暗中提供保护,没有尽到职责范围之内的法律义务。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规划上我省不是试点省会城市,没有国家在经济上的扶持,所以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整治的决策中,一定要信息畅通、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低碳发展的法律规制上,缺乏明确、统一将低碳经济发展纳入法制轨道的指导思想,各级政府、部门没有形成良好的治理环境的责任链条,也没有将环境问题的治理与公务员的政绩考核直接挂钩,对待民众虽然进行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的大力宣传,但是群众中还没形成节能减排的新消费理念。河南发展低碳经济既要符合生态循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又要结合河南省的自身现有条件,借鉴外国和外省区的先进经验,将低碳发展纳入经济统筹的总体发展轨道。
  (二)低碳经济的地方性法律建设尚有不足
  目前,我省也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方面的法规、规章,但是没有直接以低碳经济为名的地方性条例,通过散见的条例、规章和办法无法协调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支撑体系,因此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企业、消费者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十一五”以来河南省共出台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共有十余部,如《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关注了噪声和PM2.5的防治。有了这些法规及规章,及时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进行防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将有利于更好更快地发展河南的三化协调科学之路。近年来,我省对待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方面也作了节能规划,使节能减排及经济发展工作有章可循,但地方性法律建设仍不健全,存在以下问题:(1)低碳经济法律规制没有统一、明确的指导思想,节能减排、环境监察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均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里,没有系统的、操作性强的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体系。(2)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环境执法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还依旧存在,同时执法人员的水平和专业素质也有待改善。

本文编号: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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