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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器——相关美国法理论、实践及我国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4-07-13 09:21

关键词: 企业 集团/穿越理论/股东查阅权/制度构建

内容提要: 按照现行立法,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股东尚无 法律 依据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由此母公司股东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法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使得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而对子公司产生效力。公司结构的变化给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现有股东查阅权的规定,难以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均已存在穿越制度的等在内的诸多文件,这可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但是,在面对企业集团之中母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之时,这种建立在传统单一型公司结构基础之上的股东查阅权,几乎难以发挥作用。
      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董事会作为母公司的代表行使对于子公司的股东权,其获得了对于子公司的完全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传统的股东查阅权止步于母公司而触及不到子公司,因此,母、子公司管理层背信弃义或怠于履行职责,损害母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将变得有恃无恐:只要非法行为是在子公司范围之内进行的,或者非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均被保存在子公司,公司管理层便可逃避股东的监督和追究。
      我国《公司法》第15条已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取消了对转投资数额的限制。由此,公司可以其全部资产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行控股公司化改造。在这一过程中,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息息相关,但是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却触及不到子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母公司股东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尤其是缺乏有关于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事情。[16]总之,公司结构的变化给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现有股东查阅权的规定,难以应对这种挑战。
      (二)立法引入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
      美国法通过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的方式,笔耕文化推荐期刊,为母公司股东获取子公司信息提供了一条便利途径,从而使查阅权并不因为公司结构的变化而丧失其为股东利益保驾护航的功效。美国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的法律实践有一百多年,至今不仅形成了数量可观的判例,而且在这些判例的基础之上还归纳出若干规则(普通法的规则和制定法的规则),为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提供指导。美国法确立的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日本在1999年修订其《商法典》时,便借鉴美国法的做法,引入了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账簿记录的查阅权。在2005年颁布统一的《公司法典》之时,日本再次确认了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这种穿越,规定母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17]虽然迄今尚未见到适用该规定的日本判例,但是日本立法机关未雨绸缪地引入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的举措,给我国以启示。
      近年来,我国在公司立法方面亦很多 参考 美国法的规定。尤其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之时,为解决我国公司领域的相关问题,我国引入了诸多美国公司法律制度。当前,我国亦面临着母公司股东(因无法获取子公司信息而导致的)权益保护问题。在美国已有丰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可为我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提供重要借鉴。
      我国可以立法引入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并且,这样做还有一个有利条件——我国立法上已将穿越制度应用到一些领域之中,这为股东查阅权领域的穿越提供了先例和立法经验。
      依据2008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由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8]这其中就包含了表决权穿越规则:上市公司的股东穿越了该公司,对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行为行使表决权。此外,2003年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称为“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19]这就使得在国有企业实行控股公司化改造之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母公司股东)仍可控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其代表国家行使的股东权并不因此遭到削弱。[20]
      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均已存在穿越制度的应用,将这一立法经验推广应用于股东查阅权,使母公司股东能够穿越母公司去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是我国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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