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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干预理论”作为经济法基础的逻辑缺陷及影响

发布时间:2014-07-13 09:19

  一、需要干预经济说的逻辑缺陷及影响
  (一)问题背景——需要干预说的逻辑结构。“需要干预说”强调:“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本质特征或核心问题即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正是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逻辑起点。
  “需要干预说”的本质体现的是经济学中的“需求—供给”理论,即“市场失灵产生干预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至此,可以进一步明确得出三个关键要素所构成的线性逻辑关系,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政府干预→经济法。
  (二)结构性缺陷及带来的问题。这三个关键要素通过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紧密地连接起来,但是由于需求决定供给,所以作为供给末端的法律被处于中间环节的行政权力牢牢控制起来。由此可能带来了三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干预理论强行将经济学领域的供求决定理论引入法学,把经济法置于供给末端,极有可能导致所有国家干预手段的法律化,笔耕文化传播,法律手段成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唯一形式。其次,干预需要说强调:国家干预手段的法制化就是经济法,是要将法律作为一种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经济,这是明显有违法律的属性和特点的。其结果要么是法律的规定适应不了市场的变化,要么是法律“紧跟”市场的步法,频繁的修改废立,最终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 第三,经济法被供求关系束缚于“国家干预”,将经济法理解为“政府干预之法”,只能为政府以法律为工具和名义随意干预经济提供理论支持。
  这种模式要得以良好运行,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1)作为中间环节的政府是完全理性,能够准确无疑地把握市场的需求,同时又准确无误地取得法律供给,再准确无误地提供给给市场。(2)作为中间环节本文由收集整理的政府是完全代表公共利益的,从而能够公正地提供法律供给,去满足市场的需求而非自己的需求。
  需要干预说将以上两种假设的反面概括为政府失灵,并把它作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之一,认为经济法不仅能直接干预市场失灵,还能通过有效地干预政府失灵,最终实现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但建立在政府的不完全理性假设前提上的“需要干预说”,其构建的法律模式要良好运行又必须有赖于政府的完全理性与公益。这本身就是一种逻辑悖论。在“需要干预理论”模式下,法律能够有效治愈政府失灵其实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美好设想,它是无法通过“需要干预说”的逻辑结构实现的。
  二、经济法的本质—控权之法
  (一)制约与平衡。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简而言之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既然出现了国家干预,也意味着行政主体的管理,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干预。很明显,干预者与被干预者之间,处于一种明显的强势与弱势、主动与被动的关系中。如果说经济法是干预之法,是干预供给的法律手段,那么无异于进一步强化了干预者的力量,加剧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失衡。因此,我们不但不应当把经济法看成干预之法,反而应该把经济法看作控制干预之法,即经济法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制,以达到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最终实现对整个市场与市场主体权利的保护。
  (二)新的逻辑构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重新架构市场、国家干预、经济法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当市场因竞争产生市场失灵时,由政府提供干预需求,但这种供求关系仅限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绝不能再由政府延伸至经济法。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失灵与干预、需求与供给应当是经济学、管理学、行政学所要研究的问题,而非法学所研究的问题。经济法重点应当关注的是当国家公权力介入市场之后,如何防止公权力的偏私与不理性导致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受损,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官员的个人意志的任意性导致政府干预的非理性,使经济法不再成为供求关系束缚下市场上那只“看的见的手”的工具,反而是为那双“看的见的手”套上了一副松紧适度的枷锁。
  (三)新逻辑结构下的权力制约与平衡。经济法从干预需求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后,应将重点放在对国家干预的规范与制衡上。(1)要通过法律明确国家干预的范围和程度,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特别要防止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立法任意扩大自身干预权限,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侵害市场的自由与公平。(2)经济法要着重加强对国家干预的手段、方式作出严格的程序规范。“权力行使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不仅在其权限的范围,而且在于权力行使的手段方式。权力行使人权力再大,如果其形式手段方式有严格的规范,遵守一整套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规则,它对相对人权益的威胁并不会很大”。(3)经济法除了通过权限授予和规范程序来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还应建立对干预责任的规范,对政府干预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干预建立责任落实与追偿制度,非法干预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赔偿与救济制度。
  三、结语
  经济法的逻辑出发点不应当是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从而把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定位为满足干预需求。从法律的真正价值和宪政理念出发,应当把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后,公权与私权间的失衡作为经济法的逻辑出发点。故而经济存在的最大意义和核心问题就是要对介入经济领域的公权力实现有效合理的制约,实现公权与私权、整体与部分、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最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秩序、自由、公平、正义、平等的终极价值。

本文编号: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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