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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问题

发布时间:2014-07-13 09:19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但从近几年的新闻报道来看,老百姓餐桌上的食品安全却已经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近几日,在食品安全问题方面,关注度最高的非“湖南镉大米”莫属。没想到,食品安全的问题竟然已经发展到入侵中国人主粮的地步,可想而知事件的波及范围和舆论影响力有多大。食品安全问题固然受到重视,但风头一过,大家还是一如既往,对事件的反思十分不到位。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以“湖南镉大米”为例,在经济法的视角下看待食品安全问题。
  一、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能原因
  常言道,“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本文由收集整理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任何问题的产生和导致,都具有其多样化的原因。正是通过对这些原因的梳理和分析,才能为从源头整治问题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有效的现实途径。接下来,笔者将通过所关注事件的相关报道,以点带面式地阐释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1.作为源头的大自然环境遭受污染
  在《湖南:正排查镉超标大米来源》一文报道中,有这样的表述:由于矿产开采,湖南有个别地方存在重金属污染,目前已有重度污染土地,改为建筑用地不再种粮。在此,通过我们所学生物学中的食物链知识可知,作为一级消费者的植物可以从周围的环境中吸收无机物转化为自身的营养成分而生长,而重金属在其中沉淀。加之食物链的拉长,一级一级地逐步累加,可想而知,毒性也在进一步加大。因此,从大环境的角度来看,污染问题是导致当下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2.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规章,专门规章为主体,以诸如《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国加入或批准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条约等法律,笔耕论文,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为补充构成的集合法律形态。
  尽管法律法规众多,但是在整体上还是缺乏体系的构建。在市场准入,竞争秩序的维护,产品质量的规制等方面都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缺乏科学的问题食品召回体系。但值得欣慰的是,由于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尽管我国似乎缺少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和风险信息交流平台,但互联网和人们的口耳相传在冥冥之中使得信息的散布面惊人加大,也使得可预期的受害人群尽量降低。
  3.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业伦理败坏,价值观扭曲
  每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似乎成为了衡量生产者和经营者道德沦丧程度的标杆。但无论民众以何种标准衡量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道德,我们可以唯一确信的是: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业伦理败坏,价值观扭曲。我们运用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假设假设生产者和商人都是理性人,他们均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表面上看,这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似乎只要在良好模式的引导下,便可催生出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却是:中国人盲目相信这个理论,但却忽视了大环境的改造。在没有良好的社会氛围影响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容易导致对规则的弃之不顾,进而是对伦理的忽视,最终引发价值观的扭曲。
  4.官商勾结的裙带利益关系导致监管不力
  在《镉米元凶:土壤污染欠债暴发,治理需天价》一文报道中,我们可知多年前关于湖南大米镉超标的预警已频频响起,但官方没有予以重视。既然湖南镉大米最初可以追溯到2008年的一份《地质报告》,那么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为什么官方没有予以重视?这其中又有何缘由呢?湖南是全国最大的水稻产区,年产达2600多万吨,占全国总量的13%,自古以来就有“湖广熟,天下足”之美誉。是否正因为湖南作为产粮大省的这一特殊重要地位,使得官方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如果给予充分重视的话,那么管理和治理的费用不容小觑,同时如果真的想动用大量资金处理该问题,那么其中的审批等复杂的利益关系又难以理清。问题的暴露,问题的调查,问题的公布,这些环节都让人深深嗅到了其中不同利益群体的纠葛,这同时又是一场民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较量。
  二、食品安全问题所反映的三大问题
  食品安全事件所反应的问题远远不止三个,这里所阐述的三大问题是笔者从“湖南镉大米”事件爆发以来,通过在时间轴上标记的相关报道,用最粗浅直白的语言所概括出来的。笔者相信,更多更高水平的学者对于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问题的分类肯定更为细致明确。
  1.信息不畅
  众所周知,信息在市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我们这里所说的“信息不畅”,特指的是食品的流通环节,即消费者天生处于一个信息获取弱势者的地位,而这样的信息极度不对称将导致市场失灵。
  在《北京市场九成大米产自东北》一文的报道中,有这样的表述:一眼就能从包装上识别出产地的大米并不多,还有些产品包装袋上的生产商有好几个地址,也分不清到底是哪里产的。由此可知,即使消费者在媒体的曝光后知道某种食品出了安全问题,由于信息获取地位的低下,信息的极度不对称,他们仍然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免受其害。同时,这侧面也反应出一个问题: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仍需加强,他们需要采取措施去尽量加重自己的砝码,使得信息天平的倾斜程度不太过分,如成立公益组织致力于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信息公开工作等但这样的工作需要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人士进行。
  2.监管不力
  食品安全监管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从事食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行使监管职能,在微观层面展开的对食品市场自身活动的一种干预。包括市场准入制度,日常监管活动以及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政府通过对食品进行从原料到加工,储存直至最终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控制并预防整个食品链上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与隐患,全方位的确保食品的安全。

本文编号: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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