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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离婚判决的立法与实践——以裁判文书网64个案例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4-07 03:40
  随着自然人全球自由流动,跨国婚姻在各国的日益增多,一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进行跨国的流通已是大势所趋。我国的涉外婚姻也在急剧增长,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这就需要我国加强完善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对于外国离婚判决,实践中存在两种类型:一类是单纯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性判决;另一类是包含夫妻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费的综合性判决。从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执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1991年通过的《最高院1991年规定》)和1999年通过的《最高院1999年规定》以及最高院的相关批复中。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终局性的离婚判决,在不与我国或在先得到我国承认的第三国就相同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相冲突,不违反审判的“正当程序”和我国公共秩序,且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该判决才能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以外的离婚判决一律不予承认,因此,外国离婚判决的执行问题无从谈起。从司法实践来看,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外国离婚“判决”的类型多样,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离婚...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立法
    (一) 我国有关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
    (二)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
    (三)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二、我国有关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实践考察
    (一) 案例来源及基本情况
    (二) 对上述案例的分析
三、我国关于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理论方面
    (二) 立法方面
四、完善外国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建议
    (一) 在立法上对外国离婚判决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二) 完善对承认执行外国离婚判决的审查条件的判断标准
    (三) 完善对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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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4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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