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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苛刻条款的利弊分析

发布时间:2024-03-02 03:38
  十年来离婚绝对数只增不减,有人提出应当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苛刻条款",以限制离婚数量的增长,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妇女权益。但在我国推行该制度,则明显弊大于利:与夫妻感情破裂理论不符合,容易对婚姻自由造成损害,对离婚当事人一方损害,容易造成法官权力滥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制度功能难以实现等。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离婚问题的基本原则,所以不赞成将该条款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它不是解决轻率离婚和规避法律离婚的恰当制度途径。确保婚姻家庭稳定较优的途径应当是倡导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完善征信体系,相对增加离婚成本。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离婚苛刻条款的制度功能优点
    (一) 有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
    (二) 有利于保护婚姻中的未成年子女
    (三) 离婚苛刻条款只在例外的情况下使用
二、离婚苛刻条款的制度功能可能的弊端
    (一) 与我国离婚感情破裂主义体系不协调
    (二) 离婚苛刻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可能出现偏差
    (三) 婚姻自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离婚苛刻条款蕴含的法理价值判断
四、离婚苛刻条款在我国现有制度体系下无适用的余地
    (一) 法理上不存在离婚苛刻条款适用土壤
        1. 我国女性平等自由意识已经觉醒
        2. 我国女性平等自由意识有充分的物质保障
        3. 离婚本身并不是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必然原因
    (二) 伦理上离婚苛刻条款会破坏我国婚姻家庭伦理
五、当前如何保护婚姻、家庭及未成年子女
    (一) 当前我国婚姻家庭面临危机的文化分析
        1. 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思想在一定范围存在
        2. 拜金文化中的糟粕思想侵蚀婚姻家庭
    (二) 对当前我国婚姻家庭及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1. 树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
        2. 建立婚姻家庭道德和法律约束机制



本文编号:391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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