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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举证责任配置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1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应该本着夫妻身份共同体特点,坚持兼顾主观意思(共同意思论)和客观用途(用途论)的多元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充分涵盖因民事法律行为和非因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实现夫妻一方财产权利、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与债权人债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作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立法条文安排上,应该注意区分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与非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在非基于日常家事代理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注意区分"共债共签"的原则与"共同用途论""单方用途论"的例外。法律适用过程中,结合要件事实论的民事司法技术,当事人围绕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请求、抗辩、再抗辩的动态展开过程,对应的举证责任也各不相同。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
    (一)当前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立法和司法乱象丛生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争议
二、对现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制度的解释论
    (一)体系地而非机械地理解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二)广义地理解债权人对“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避免新的利益失衡
    (三)辩证看待“共债共签”规则
    (四)妥当衔接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与“两户”的家庭共同债务制度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应然安排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建议具体条文
    (二)运用要件事实论方法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建议条文的举证责任配置
结论



本文编号:385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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