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认定家庭暴力情节的证据规则——以徐州市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为调查对象
发布时间:2023-08-26 05:12
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64例涉"家庭暴力"情节的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为分析样本,根据涉家暴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法院采信情况,分析得出在实践中存在待证事实不明晰、证据证明力不一、证明标准过高的问题。为了强化司法实践对家庭暴力情节的认定,应当从加强受家暴者的证据意识、适当运用品格证据、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能力等方面改善证据规则。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家庭暴力证据规则的适用现状
(一)判决离婚的案件
(二)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案件
1.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未提供证据
2.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说服力较低
3.受第一次起诉不判决离婚的限制
二、家庭暴力证据规则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一)家暴情节的待证事实不明晰
(二)受家暴者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一
(三)“家庭暴力”所适用的证明标准过高
三、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本文编号:384402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家庭暴力证据规则的适用现状
(一)判决离婚的案件
(二)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案件
1.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未提供证据
2.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说服力较低
3.受第一次起诉不判决离婚的限制
二、家庭暴力证据规则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一)家暴情节的待证事实不明晰
(二)受家暴者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一
(三)“家庭暴力”所适用的证明标准过高
三、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本文编号:384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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