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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余财产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08 00:24
  夫妻剩余财产制是指婚后夫妻对自身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各自掌握使用、管理、所有及处分的权利,解除婚姻关系后,二人增值财产之差额即剩余财产,由二人共同处置。夫妻剩余财产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20年的瑞典,后来德国于1957年将剩余财产制作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2002年将通常法定财产制由联合财产制改为剩余财产制。夫妻剩余财产制的出现体现了妇女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的提高以及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的提高,不仅在法律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理念,而且在实际上也为妇女争得了自主管理、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剩余财产制可以解决婚姻终止后财产分割与财产纠纷问题,是现代社会个人财产明晰化的体现,也是现代社会家庭财产制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国内夫妻财产制的结构不够完整,且种类相对较少,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保障配偶一方利益与保障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难以掌握,且未设立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及财产补偿制度,关于夫妻之间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规定不完善等。瑞士、德国、法国等国民法中设有比较具体完善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和财产补偿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夫妻...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夫妻剩余财产制的含义及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剩余财产制的含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构建夫妻剩余财产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构建夫妻剩余财产制的必要性
    (二)我国构建夫妻剩余财产制的可行性
三、对我国构建夫妻剩余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一)对我国构建夫妻剩余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取向选择
    (二)对我国构建夫妻剩余财产制的立法规则设计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81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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