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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背景下亲子关系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3-04-26 22:35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给法律上亲子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传统"分娩者为母"原则受到了技术上的挑战,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根据基因来源确定亲子关系,在某种情况下背离了捐精者或供卵人的意思自治;而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标准使得代孕子女出生前无法形成有效的身份预期。从代孕协议的效力上来看,代孕协议本身并不与强制性法律法规相悖,也不会对公序良俗造成剧烈的冲击,代孕协议的效力不应被轻易否定。因此,代孕背景下亲子关系应当依据代孕协议确定,并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补充要素。另外,由于代孕协议涉及到伦理色彩浓厚的身份法领域,其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在代孕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坚持"身份确定原则",严格限定当事人提起无效之诉的时效,并承认事实抚养关系。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代孕背景下传统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局限性
    (一)域外立法中亲子关系的确定规则
        1.禁止代孕立场下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
        2.仅允许非商业代孕背景下亲子关系认定规则
        3.允许商业代孕背景下的亲子关系确定规则
    (二)传统“分娩者为母”原则受到了人工生殖技术的挑战
    (三)根据基因来源确定亲子关系违背了主体意愿
    (四)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难以形成有效身份预期
三、代孕背景下确定亲子关系的应然规则
    (一)亲子关系的确定应当以代孕协议的约定为依据
        1.代孕协议的效力不应当被轻易否定。
        2.意思自治一直是确定亲子关系的重要标准。
        3.父母身份应当根据代孕合同、按照法定程序直接确定。
    (二)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补充要素
    (三)委托父母与代孕母之间的利益衡平
        1.代孕子女的父母身份可强制认定。
        2.亲权保留期的否定与代孕母优先收养权的肯定。
四、代孕协议无效时亲子关系的确定
    (一)严格限定亲子关系撤销之诉的时效
    (二)肯定事实抚养关系在认定亲子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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