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婚姻法》禁止一些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09 15:27
《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被取消,代之以患有重大疾病者可以结婚,但在婚前要把此等疾病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在1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根本改变缺乏充分的理论论证。《婚姻法》第7条第2款具有的阻断遗传病传播的意图已经过时,但其保障公共卫生的意图、坚持结婚当事人的结婚意思表示能力的意图仍然有效,因此,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禁止一些有疾病的患者结婚的规定。为了落实这样的规定,应在全国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为阻断遗传病目的设立禁婚条件的历史和现状
三、为公共卫生目的设立禁婚条件的历史和现状
四、坚持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力意图的禁婚规定的历史和现状
五、结论与余论
本文编号:3787266
【文章页数】: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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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为阻断遗传病目的设立禁婚条件的历史和现状
三、为公共卫生目的设立禁婚条件的历史和现状
四、坚持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力意图的禁婚规定的历史和现状
五、结论与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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