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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问题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3 22:35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法院的裁判观点研读
    (一)法院的裁判情况
    (二)法院裁判观点的研读
二、父母部分出资的归属
    (一)父母部分出资的的两种认定路径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意旨探析
        1. 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形看登记推定规则的意旨
        2. 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看父母出资的赠与规则
    (三)对父母赠与出资规则的反思
        1. 登记推定规则存在的缺陷
        2. 对父母赠与出资规则的反思
三、房屋产权的归属
    (一)房屋个人所有或按份共有的解释逻辑和弊端
    (二)共同共有的解释路径
四、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本文编号:378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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