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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兼析法释[2018]2号

发布时间:2023-03-19 09:01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债务为家庭利益为要件。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为是指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接受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达成该目的之手段应具有适当性。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除非夫妻实行"共债共签",原则上应推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前者具有私密性,债权人的证明有赖于法官的主动查明,而后者具有相对公开性,债权人的证明应考虑经济组织的性质及举债方配偶的实际参与状况等因素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应分别优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鉴于法释[2018]2号已倾向于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应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婚后所得共同制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辨析
    (一)“共债推定论”与婚后所得共同制
    (二)将夫妻团体类比经济团体的谬误
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分析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及限制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
三、“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判定
    (一)夫妻共同生活与家庭利益标准
    (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判断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学说分歧
    (二)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分析



本文编号:376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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