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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3-02-20 15:22
  农村妇女婚姻关系变动是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原因。《婚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单独调整婚姻关系或是土地关系都不会出现离婚导致妇女失去土地的极端现象。但二者交叉调整时,这种现象却十分普遍。盖两部法律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财产范围、分割方式、救济程序上存有冲突或共同留白。农村妇女家庭成员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两种独立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也完全不同。离婚会导致农村妇女丧失家庭成员权,却不会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情形下,离婚妇女申请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法律应当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范围,选择契合用益物权特点的分割方式,不断畅通司法审查路径。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夫妻离婚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困境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界定不清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范围存在争议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形式僵化
    (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救济程序受阻
三、夫妻离婚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破解方法
    (一) 科学厘定家庭成员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不同取得方式
    (二)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确定财产分割范围
    (三) 因地制宜地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方式
    (四) 畅通土地经营权纠纷解决渠道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4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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