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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清镇苗族的离婚研究(1949-1965)

发布时间:2023-02-16 11:11
  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建设并不完善,贵州地区最初的司法干部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高等教育,而是“边学边干”。清镇是一个苗族人口众多,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其地方法院在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时几乎沿用中共早期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即听过群众调查方式,以听取群众证言与意见来审判案件,而非完全依据法理进行审判,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颇大。本文先对石碑、档案和口述资料进行整理,探讨清镇苗族地区的家庭结构和旧有的婚姻习惯法。其次对清镇地区的司法建设史、法官的审判方式进行梳理研究。最后对该地区苗族离婚案进行整理分析,认为该地区的离婚案有依赖地方“三老四少”和群众,重调查、重调解,男女提出离婚的理由会在其习俗中寻找“合法性”等特点;另外比较明显的是苗族知识女性、女干部、得到群众支持和同情的女性等人群是离婚案审判中的受益者。在苗族地区,相对于汉族而言,苗族离婚率极低,本文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且探讨了《婚姻法》这部体现国家意志的、跨地域和跨民族的普适性成文法和各地因地制宜形成的习惯法间的博弈,进而认为当时法官判案的实践经验对今天司法依然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力图将苗族女性这个在传统视域中被双重边缘化的群体置于历史...

【文章页数】:7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 研究缘起和意义
    二 学术史回顾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四 论文资料与框架
第二章 “石碑大于天”:清镇苗族的传统习惯法
    一 区域沿革与苗族的概况
    二 苗族的家庭和婚姻习俗
第三章 “以法律为准绳”:《婚姻法》的贯彻与施行
    一 《婚姻法》的颁布和推行
    二 司法沿革和干部培养
第四章 情·理·法并行:苗族离婚案例分析
    一 苗族离婚情况
    二 苗族离婚案中的性别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74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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