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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中强制报告制度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发布时间:2023-01-26 06:21
  近些年,我国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儿童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引发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强制报告制度的创设,为有效预防和干预儿童受虐现象的发生起到良好的规制作用,但是其中存在着强制报告主体范围不全面、强制报告内容不清晰、明知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机制不具体等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对域外各典型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内容进行类型化比较分析,从中汲取有益的立法经验,完善和重构我国的强制报告制度,从而更好地践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局限性
    (一)强制报告主体范围不全面
    (二)强制报告内容不清晰
    (三)明知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机制不具体
二、域外强制报告制度类型化比较分析
    (一)关于履行报告义务主体的范围
    (二)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内容
    (三)关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机制
三、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重构
    (一)扩大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范围
    (二)明确界定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内容
    (三)细化明知而未报告的责任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推行儿童虐待强制责任报告制度的困境分析[J]. 林典.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9(06)
[2]我国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研究[J]. 李雅静,王健.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9(03)
[3]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响应模式的新转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杨晶.  社会发展研究. 2019(02)
[4]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预防和惩治虐童行为为中心[J]. 陈苇,王巍.  新疆社会科学. 2018(06)
[5]比较法视角下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特征探析[J]. 杨志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1)
[6]中西方中西方“儿童虐待”认识差异的逻辑根源[J]. 乔东平,谢倩雯.  江苏社会科学. 2015(01)



本文编号:373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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