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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2-10-18 17:45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拟制血亲。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调整与规范还存在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解除的法定事由和解除的法律效力不具体等问题。我们应以《民法分则》的编纂为历史契机,通过立法途径准确界定和使用"扶养"的概念,明确形成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解除)法定事由及效力,加强对双重(多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调整,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为民法典编纂任务的完成奠定基础。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由来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与类型
    (一) 基于姻亲关系而形成的“名义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 基于抚养教育行为而形成的“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三) 基于收养行为而形成的“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四) 基于赡养扶助行为而形成的“赡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三、我国法律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定位的理论思考
    (一) 准确界定和使用“扶养”的概念
    (二) 明确形成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1.扶养关系的客观标准
        2.形成扶养关系的时间标准
        3.形成扶养关系的主观标准
    (三) 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
    (四) 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 (解除) 的法定事由及效力
    (五) 加强对双重 (多重)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调整



本文编号:369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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