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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之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24 2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仅以该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并不妥当,应该改革。当代意大利、俄罗斯、西班牙,以及美国华盛顿州、新墨西哥州、威斯康星州的所得共同制规定,如果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则以二分之一共同财产清偿。我国所得共同制应该借鉴这一制度。此外,当代法国、比利时、德国,以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萨斯州、内华达州、爱达荷州的所得共同制规定,个人债务应以全部或大部共同财产清偿。我国不应借鉴这一制度。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债务”仅以“个人财产”清偿:并不妥当
二、中国立法的选择:以二分之一共同财产补充清偿
    (一)域外法的考察
    (二)中国立法的选择
三、中国立法的摈弃:以全部或大部共同财产清偿
    (一)域外法的考察
    (二)中国立法的摈弃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夫妻离婚时“联合购买住房”的归属[J]. 张学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04)



本文编号:368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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