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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完善的人权内涵

发布时间:2022-09-17 10:03
  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制度,目的是保护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财产权利,体现性别平等。但鉴于该规定将夫妻实行约定的分别财产制作为予以补偿的前提条件,脱离我国95%以上的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实际情况,导致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无法达到实现性别平等、法律正义的目的。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适用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将离婚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延展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充分肯认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价值,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改变传统的两性分工模式、促进两性平等承担家务劳动、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倡导性规定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体现了实质平等与公平正义的人权理念。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家务劳动女性化是社会性别建构的产物
二、国际人权公约及国际文件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认
    (一)消除歧视,男女两性应当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二)各国政府应当为承认女性家务劳动价值采取相应措施
三、《婚姻法》中的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及其性别盲点
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实质平等的发展
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家务劳动对性别收入差距的影响——基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的分析[J]. 肖洁.  妇女研究论丛. 2017(06)
[2]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司法实践之实证调查研究——以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2010—2012年被抽样调查的离婚案件为对象[J]. 陈苇,何文骏.  河北法学. 2014(07)
[3]家务贡献补偿:适用冲突与制度反思[J]. 王歌雅.  求是学刊. 2011(05)
[4]社会性别与法学研究[J]. 周安平.  妇女研究论丛. 2006(05)
[5]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J]. 周安平.  中国法学. 2004(06)



本文编号:367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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