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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婚登记瑕疵——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为分析对象

发布时间:2022-02-13 10:1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该项规定存在表述方式突兀、涵义不明确等问题。以特定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被侵害民事主体的利益。结婚登记瑕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应从行为是否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进行判断。涉及婚姻成立与效力的实体问题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文章来源】: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33(05)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的制定背景
    (一)规则演变
    (二)法院处理途径
    (三)学理争议
        1.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纠纷。
        2.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纠纷。
        3.由当事人选择民事程序或行政程序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纠纷。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的解读及评析
    (一)规则表述方式和涵义
        1.规则的表述方式突兀。
        2.规则的涵义不明确。
    (二)其他类型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
三、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建议
    (一)区分结婚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二)区分实体问题与纯粹程序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冒名”结婚,姐姐起诉妹妹婚姻无效[J]. 江鹏程.  法律与生活. 2015(18)
[2]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J]. 马忆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
[3]“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J]. 王礼仁.  人民司法. 2010(11)
[4]论婚姻登记瑕疵——以郑松菊诉浙江乐清民政局一案为例[J]. 李晓敏.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08(06)
[5]论婚姻的成立[J]. 余延满.  法学评论. 2004(05)



本文编号:362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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