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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执行:理论、实践与规则

发布时间:2022-01-22 21:22
  对于夫妻财产执行的问题,理论与实务界均未达成共识。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应当以执行程序规范的明确规定为前提,不能任意突破执行力的主观范围而直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具名举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平衡执行程序中效率和公正的冲突,尤其是被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并非唯一的价值追求,故而应当遵循允许先析产再执行的逻辑。但这样的规则并没有解决夫妻财产执行的所有问题,应当从允许法官在这类案件处理中发挥能动作用、明确析产之诉的启动规则、建立有限的判例制度几个层面努力,使这类案件的处理更具有妥当性。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 2020,18(04)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 理论争议
三、实践探索
    (一)地方人民法院的实践探索
    (二)最高法院的实践状况
四、最高法院在规范层面的探索
五、当前的路径选择
    (一)否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判断并追加
        1.出于程序权利保障的需要
        2.以司法活动回应社会生活实践是可行的
        3.预防虚假诉讼
    (二)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先析产后执行
六、未解之结
    (一)以适用统一规则为一般原则
    (二)析产诉讼规则的具体化
    (三)发挥法官的能动性
    (四)允许最高法院创制司法判例
七、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事诉讼法教义学视角下的“执行难”:成因与出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为中心[J]. 任重.  当代法学. 2019(03)
[2]“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J]. 叶名怡.  东方法学. 2019(01)
[3]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J]. 张海燕.  当代法学. 2019(01)
[4]虚假诉讼程序阻却论[J]. 王约然,纪格非.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02)
[5]民事审限制度的异化及其矫正[J]. 唐力.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2)
[6]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其正当性基础[J]. 肖建国,刘文勇.  法学论坛. 2016(04)
[7]执行和解未按期履行可恢复执行[J]. 黄伟峰,周家明.  人民司法. 2015(10)
[8]虚假诉讼与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J]. 李浩.  法学家. 2014(06)
[9]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问题研究[J]. 李浩.  江海学刊. 2012(01)
[10]判例法在中国的“可行”与“缓行”[J]. 李拥军.  政治与法律. 2006(06)

博士论文
[1]执行权与审判权之界域研究[D]. 邱星美.中国政法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6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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