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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探究:以女性主义法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01-11 13:09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对女性实质上不平等,可能导致丈夫一方对外举债,妻子无故承担债务的结果。从女性主义法学视角分析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有妻子对丈夫举债不参与不知情、妻子承担的家庭劳动未受回报及约定分别财产制较少三点。以女性主义法学视角来看,笔者认为可以日常家事代理作为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从而实现妻子利益的最大化。 

【文章来源】:中国高新区. 2018,(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婚姻法解释 (二) 》第24条对女性实质上的不平等
2 女性主义的实际推论:不平等的原因解析
    2.1 社会分工差异可能导致妻子对丈夫举债不参与、不知情
    2.2 妻子家务劳动价值未受回报, 承担丈夫对外举债责任不公平
    2.3 约定分别财产制少见, 例外条款无法保障妻子利益
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重构
    3.1 女性主义法学视角下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基本原则
    3.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构建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之解构[J]. 李洪祥.  政法论丛. 2015(02)
[2]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J]. 夏吟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1)
[3]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兼论家务劳动的价值[J]. 夏吟兰.  法学杂志. 2005(02)
[4]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J]. 周安平.  中国法学. 2004(06)



本文编号:358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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