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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法定离婚理由的设计及残疾人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2-01-11 06:02
  正在制定的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56条是整个离婚制度的核心。其立法主张和立法技术彰显了整个离婚制度的价值追求和逻辑体系。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上看,其也存在利益失衡和逻辑失范之处。其概括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缺乏对"重大"和"有责配偶请求权"的限制,整个离婚理由缺乏"苛刻条款"等平衡弱势配偶权益的制度设计。上述缺陷对残疾人离婚权益保护具有负面影响,借助对残疾人离婚案件实证分析所得出的数据,参考世界最新立法例和国际社会最新相关成果,增设"重大情形""残疾人配偶提出离婚需设限制性条件""苛刻条款"以及限缩"第830条重大疾病范围"等立法建议,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离婚制度构建中残疾人婚姻权益保障有所裨益。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离婚理由的优点与残疾人权益保护
    (一)彰显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当代婚姻观
    (二)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方式能够灵活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离婚理由的主要缺陷与残疾人权益保护
    (一)离婚法定理由中的概括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缺乏必要的限制
    (二)离婚理由缺乏弱者保护机制,使残疾人等具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弱势群体缺乏正当的抗辩权
三、完善离婚离婚理由及其相关条款保护残疾人权益的立法建议
    (一)建议修改第856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二)建议设置苛刻条款
    (三)建议修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30条
        1.重大疾病太宽泛,容易造成撤销婚姻的权利滥用。
        2.隐瞒已痊愈患病史应该被排除在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裁判离婚理由立法研究[J]. 马忆南,罗玲.  法学论坛. 2014(04)
[2]转型期中国婚姻伦理的合理导向[J]. 闫玉.  前沿. 2012(04)
[3]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 夏吟兰.  法商研究. 2006(06)



本文编号:358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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