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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离婚判决能否再审的法理探讨

发布时间:2022-01-08 23:25
  离婚判决是法院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诉权作出的肯定性裁判。该类裁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其本身的特殊性也增加了法官判断错误的风险。现行立法将生效离婚判决排除于再审程序的规制范围,有违再审制度的设立宗旨,阻断了受错误判决之当事人进一步寻求救济的途径,甚至可能产生严峻的现实问题。以再审程序对错误的离婚判决进行救济,不仅在学理上有据可循,在实践中也同样需求迫切。为维护离婚判决的稳定性,应在审判过程中增加必要的限制以降低或规避法官作出错误判决的可能,而非简单地牺牲当事人之再审救济路径,对确有错误的生效离婚判决探索进行再审。 

【文章来源】:求索. 2019,(03)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 生效离婚判决不能再审的规则现状及立法理由
    (一) 规则现状
    (二) 立法理由及学界通说
二 生效离婚判决可以再审的学理分析
    (一) 离婚判决在性质上属于形成判决
    (二) 生效的离婚判决也存在再审事由
    (三) 生效的离婚判决存在错误的可能
        1.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2.离婚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的可能
        3.离婚判决在程序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的可能
    (四) 现行立法之理论依据并不成立
三 离婚判决可以再审的现实阐释
    (一) 实践中的现实困境——以“被离婚”案件为代表
    (二) 检察机关对于错误的离婚判决进行法律监督困难重重
    (三) 相关裁判文书凸显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困境
四 对生效离婚判决进行再审的制度探讨与域外借鉴
    (一) 对生效离婚判决进行再审并无制度上的障碍
    (二) 德国相关立法之启示
        1.对婚姻案件的再审并无排除规定
        2.对被申请人缺席判决的排除
        3.对婚姻诉讼案件设置独立的诉讼程序规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德国家事审判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杨临萍,龙飞.  法律适用. 2016(04)
[2]论离婚判决的既判力及其程序保障[J]. 胡军辉.  法学家. 2014(03)
[3]“被离婚”案件如何做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J]. 陈学东,李浩,王太高,陈兴生,杨海东,罗欣,邹云翔,宋越.  人民检察. 2013(18)



本文编号:357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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