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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中的财产所在地法优位

发布时间:2021-12-23 18:34
  在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中,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同一制而将夫妻所有财产均置于当事人属人法的规制之下,并由此导致当事人属人法与个别财产所在地法的冲突。出于追求判决一致性和避免不可执行法律状态之目的,德国法创设了"个别准据法破总括准据法"概念,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财产所在地法以优先适用地位,并逐步发展出自动打破机制和约定打破机制。二战后,伴随直接适用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在家庭法与继承法领域的渗透,自动打破机制的作用空间虽然逐步受到挤压,但约定打破机制却获得了后来居上的发展机会。从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也同样面临夫妻财产制准据法与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协调问题。为此,我国一方面应尊重外国直接适用法的效力,另一方面应借鉴约定打破机制,采纳针对不动产的意思自治。 

【文章来源】: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34(06)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打破原则的基本意涵
二、打破原则的功能展开
    (一)基于特殊规则的自动打破机制
    (二)基于意思自治的约定打破机制
三、打破原则的晚近发展态势
四、对我国立法完善的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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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范围[J]. 王承志.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11)
[4]“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J]. 刘仁山.  法商研究. 2013(03)
[5]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J]. 肖永平,龙威狄.  中国社会科学. 2012(10)
[6]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J]. 郭玉军.  政法论坛. 2011(03)



本文编号:354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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