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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的酌定探究

发布时间:2021-11-28 04:55
  父母离婚后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分析我国当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判定现状的基础上,建议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主,辅以主要照顾者和子女意愿原则,并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情况及抚养助力等因素,采取赋分量化的表格方式,有助于法院对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的酌定。 

【文章来源】:大庆社会科学. 2018,(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酌定的法律困境
    (一) 法律规定数量少且内容简单
    (二) 确定离婚后子女监护权时未保护子女的利益
二、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酌定的原则
    (一)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二) 主要照顾者原则
    (三) 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原则
三、酌定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的具体因素
    (一) 父母双方的情况
    (二) 抚养助力等因素
四、酌定直接抚养方的具体操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离婚监护案件“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重新审视——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4号意见书为视角[J]. 丁启明.  东南司法评论. 2016(00)
[2]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J]. 王竹青.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1)

博士论文
[1]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D]. 何燕.南京师范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52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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