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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规则”中的合意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27 17:42
  在民法典时代,"共债共签规则"适用的关键问题是夫妻合意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当面对合意表示不明确、配偶方"单纯知情"、举债方代签等"合意瑕疵"时,"共债共签规则"存在认定标准模糊及裁判恣意问题。这些问题是由夫妻团体合意表示的特殊性、主观认定规范不明确及利益衡量角度偏差所导致的。"合意瑕疵"并不意味夫妻合意的否定。在合意认定的思路上,"共债共签规则"应当协调夫妻团体合意表示与个体意思表示,明确配偶方的核心利益是知情权,并合理分配债权人与配偶方的风险防范义务。根据合意类型的不同,夫妻合意可区分为一般合意与特殊合意两种样态。在具体路径上,合意认定规则应当由夫妻真意解释规则、配偶方"知情+不反对"的合意推定、对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合意推定以及合意推定的限制适用等四方面内容构成。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20,(05)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共债共签规则”中合意认定的裁判考察
    (一)因配偶方的签字意思不明确导致合意认定争议
    (二)对配偶方事后追认的合意认定缺乏明确认定标准
    (三)合意认定存在“同意”向“知情”的过渡趋势
    (四)举债方代签时能否构成夫妻合意的认定不一
    (五)小结
三、“共债共签规则”中合意认定的困境分析
    (一)夫妻团体的合意表示困境
    (二)主观认定标准的规则难题
    (三)社会利益衡量的角度偏差
四、“共债共签规则”中合意认定的基本思路
    (一)“合意瑕疵”并不意味着合意之否定
    (二)配偶方的核心利益是知情权,非同意权和决定权
    (三)合理考量分配债权人和配偶方的风险防范义务
五、“共债共签规则”中合意认定的路径构建
    (一)探知夫妻合意的合同解释路径
    (二)配偶方“知情+不反对”的合意推定路径
        1. 配偶方对举债的事前知情。
        2. 配偶方未对举债事实作出反对意思表示。
    (三)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下的合意推定路径
        1. 债权人信赖保护的限度要求。
        2. 冒名代签行为不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债权
    (四)夫妻合意推定规则的限制适用
        1. 应区分双务有偿协议与单务无偿协议,限制单务无偿协议中的适用。
        2. 应区分商事协议与民事协议,限制商事活动中的适用。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组织法视阈中的公司决议及其法律适用[J]. 周淳.  中国法学. 2019(06)
[2]夫妻债务的具体类型和责任承担[J]. 朱虎.  法学评论. 2019(05)
[3]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J]. 姚辉.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3)
[4]论我国民法典中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的区分[J]. 王雷.  法商研究. 2018(05)
[5]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兼析法释[2018]2号[J]. 冉克平.  法学. 2018(06)
[6]《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  人民司法(应用). 2018(04)
[7]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J]. 冉克平.  中国法学. 2017(05)
[8]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J]. 朱虎.  法学研究. 2017(02)
[9]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J]. 孙若军.  法学家. 2017(01)
[10]意思表示理论中的沉默与拟制[J]. 杨代雄.  比较法研究. 2016(06)



本文编号:352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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