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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诉讼权利之保障

发布时间:2021-11-24 15:09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部分精神病人离婚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成为了当前人们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而精神病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缺乏针对性的精神病人离婚问题的法律,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非常有效地保障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的诉讼权利。基于此,本文就对此展开探讨。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0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精神病人离婚的特殊性
二、我国当前精神病人离婚诉讼的立法现状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病人离婚诉讼保护的缺失
    (一) 精神病人配偶的监护权问题缺乏法律规定
    (二) 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界定不明确
    (三) 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身份无法有效界定
四、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障策略
    (一) 明确精神病人监护人的代理诉讼权利
    (二) 进一步明确界定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三) 强化对精神病人监护人是配偶情况的管控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精神病人的离婚权[J]. 熊英.  广西社会科学. 2008(07)
[2]当代中国离婚问题伦理道德成因分析反对策[J]. 付红梅.  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7(08)
[3]对“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的反思[J]. 梁继红.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5)



本文编号:351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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