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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6 19:10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事关夫妻双方,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影响深远。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理论界认识分歧较大。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逐年增多,司法认定尚存在差异。因此,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经历了过于原则到相对具体的演变过程。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主要以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未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2001年《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将夫妻合意和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原因,确立了家事代理制度和时间推定规则。法释[2018]2号推翻时间推定规则,确立日常家事推定规则。相较时间推定,日常家事推定更有利于维护婚姻的安全性,一定程度上尊重合同相对性,并且合理分配了证明责任。但法释[2018]2号适用中仍存在日常家事、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难以认定的问题。日常家事推定的理论基础是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代理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可以互换,被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后果由双方共同承担,是一种特殊代理,宜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加以规定。现行日常家事推定规则的范围不明确,欠缺一般标准和具体列举规定。司法实务中,一些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将日常生活所需界定为夫妻双方生活消费和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以及日常文化消费等。日常家事范围应当确立一般判断标准,并以正向列举和反向排除加以补充。认定日常家事债务一般应当考虑债务用途和债务数额两个方面,其中债务用途由法院结合个案具体查明,债务数额应当考虑各地的人均收入、个案中家庭的实际收支和举债原因等认定。日常家事产生的债务应当包括家庭成员的衣食行和数额小于必要值的居住花费,包括必要的医疗、日用品、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的费用。日常家事产生的债务不包括虚假债务、不法债务、大额分期付款债务、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和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共同生活的本质是家庭利益,是为家庭利益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财产行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属于日常家事之外的其他家事,两者的目的皆是家庭利益,但是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具有非适当性和非必要性,需要夫妻商议决定。共同生产经营分为家庭型共同生产经营和个人型共同生产经营。家庭型共同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相较于共同生活,更强调经营的共同化、一体化。个人型共同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个人,仅资金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时,其产生的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
【学位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9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演变
    (一) 概括性规定
        1. 以共同生活为主要认定规则
        2. 以共同生活和夫妻合意为主要认定规则
        3. 以时间推定规则为主要认定规则
    (二) 类型化规定
        1. 法释[2018]2号的三种情形
        2. 法释[2018]2号的合理性分析
        3. 法释[2018]2号适用中的问题
二、日常家事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 日常家事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
        1.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2. 日常家事代理是特殊代理
    (二) 日常家事范围界定的不足
        1. 一般标准不明
        2. 具体列举缺失
    (三) 日常家事范围界定的完善
        1. 般标准
        2. 正向列举
        3. 反向列举
三、其他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 共同生活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 本质标准
        2. 行为标准
        3. 共同生活债务与日常家事债务
    (二) 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 家庭型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2. 个人型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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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6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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