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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_新婚姻法中的不动产研究

发布时间:2016-10-07 18:05

  本文关键词:新婚姻法中的不动产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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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不动产研究

发布日期: 2014-05-21 发布:  

  2014年3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4年3期

  【摘要】作为具有五千年文明传承史的中国,财产问题一直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即使在现代,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前,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也是影响家庭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新婚姻法的出台,适应当前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夫妻间的共有财产问题。文章就新婚姻法中的不动产方面展开探讨,从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问题的变更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深度解析,以达到使人们明法懂法以及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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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新婚姻法;不动产;研究
  民法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相对于动产来说,不动产的价值更大,利益牵扯更复杂,所以对不动产的权利变更、设定、消灭等更要慎重。夫妻间的不动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价值较大的财物,由于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利益关系的复杂决定了夫妻间不动产问题的复杂。为了详细分析新婚姻法中的不动产问题,文章先就新婚法中涉及到夫妻间不动产的问题予以详细说明。
  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不动产问题的新规定
  (一)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问题引起极大的争议,在婚姻法的修改中也不断变化,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
  (二)夫妻之间个人财产的划分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之间离婚,那么财产划分的问题就会成为离婚过程中分歧较大的问题。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如果双方结婚之后,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的,例如房屋、汽车等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产权必须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夫妻一方的父母为了子女的幸福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基本都会消耗大量的积蓄,,不会跟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在子女离婚的时侯,将这些财产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会违背父母的初衷和意愿,对父母的利益造成侵害。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可以这样解决: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可以按照出资份额共同持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为了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双方父母的权益,联系实际的产权登记主体和赠与一方的明确目的,保证双方父母购买不定产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的客观性,可以有效的进行统一的司法认定和裁量。
  (三)婚后不动产的划分
  根据大量的离婚案件的分析研究和结果,婚姻中按揭房屋的分割也是一项重要的问题。我国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屋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那么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在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划分如果只是按照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作为对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划分依据,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因为,目前很多夫妻婚后所居住的房屋都是按揭房屋,进行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性。新的婚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四)协议离婚前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性的判定
  我国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失效,那么在协议离婚之前达成的离婚条件中对财产分割的协议不会产生法律效用。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好约定,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的时候,需要法院对这种现象进行依法裁判。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可会被法院判定生效。
  二、新婚姻法的关于不动产的新规定带来的影响
  (一)对夫妻双方的影响
  新婚姻法对不动产的新规定有效解决了当前社会关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迫切问题。对于妻子这一方来说是维护了女性的独立平等,有利于鼓励女性从传统的“男人是家里的顶梁柱”的陈腐思想中解放出来;对于男方来说,保护了男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于家庭和事业的稳定。
  (二)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第一,对购房者的影响。在房价上涨,房子成为家庭财产重心的情况下,新婚姻法的出台解决了很多年轻人的后顾之忧,对房地产市场起到了一些推动作用,但同时还有一些新问题。比如父母给儿女的房子,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分割;谁付的新房首付,房子就归谁等等。这些问题与以“结婚了,所有财产都是双方共有”的传统观念产生了很大冲突,许多购房者又纷纷持观望态度,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一些冲击[3]。
  (三)对社会和家庭影响
  对家庭来说,结婚更富于理性和谨慎,减少了盲目,也间接降低了离婚率,尤其对于女性来说,压力更大,但是家庭地位得到提高,不再是附庸地位;对于社会来说,扭转了以财产为目的而结婚的不良风气所带来的影响,家庭的稳定也带来了社会的和谐。
  三、结语
  综上来看,新婚姻法的实施在解决当前舆论焦点的不动产问题方面,有很大的建树。但是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矛盾也是永恒存在的,新婚姻法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问题的出现不代表新婚姻法的失败,需要我们紧紧把握的是要始终以实事求是的法律观念,不断解决新问题,使婚姻法不断适应变化中的中国国情,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史良.婚姻法中一些问题的解答[A].李心远编.新中国的婚姻问题[C].北京:文化出版社,1950:53-59.
  [2]王瑾.浅议离婚时夫妻共有产权房的分割[J].甘肃社会科学,2001(5).
  [3]蒋月.论夫妻一方婚前借款购置不动产的利益归属――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商榷[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2).
  [4]邢浩然.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若干问题研究[J].重庆大学理工学报(科学版),1950: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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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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