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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制定——以江西省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起草为例

发布时间:2024-02-27 23:01
  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或试验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具有先行先试立法的性质,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之一。2015年立法法修改,设区市获得立法权,使这一任务更具可行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小宪法",条文宜粗不宜细,在其制定过程中应对生态文明概念有全面把握,注意与环境保护立法的区分。其框架体系应包括总则、生态规划、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制度建设与保障和法律责任几个部分。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设区市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必要性分析
    1.1 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政策的现实需要
    1.2 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
    1.3 是探索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的必要
2 设区市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可行性分析
    2.1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设区市立法权限范围
    2.2 生态文明建设地方先行先试立法合法且有先例
3 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制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定位
    3.2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条文宜粗不宜细
    3.3 正确全面理解生态文明建设
4 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
    4.1 现有立法的两种框架类型及选择
        (1)概括型。
        (2)细分型。
    4.2 《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
        (1)生态规划。
        (2)生态环境。
        (3)生态经济。
        (4)生态文化。
        (5)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6)制度建设与保障。
5 结语



本文编号:391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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